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作为招标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达成合作的纸质文件证明,在很多方面都是要明确确立好各个服务内容事项的,以免签订后产生纠纷矛盾。也因此,对于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审查及风险把控就显得相当重要。我们在这篇就来看看如何做好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工作。
一招标代理服务是什么?
顾名思义,招标代理服务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具体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主要包括三类服务:
第一,咨询类。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现行有效的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招标项目当地实务审查尺度,就招标项目为委托人提供实体和程序的咨询服务。
第二,文件编制及审核类。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和招标人沟通,确定招标方案、招标工作安排、投标人资格要求、工期等时间安排、报价方式、付款方式、合同条款等,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程序组织类。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的组织招标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性活动,并将招标相关文件报招标人审核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事实上是双方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上述三类服务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
二招标项目是否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不是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要向当地住建委进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备案过程中招标人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可能存在程序上的不便利,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则可以避免该程序。此外,必须招标的项目,通常具有项目规模大、投入金额多的特点,为了更加规范的进行招标活动,招标人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结构是较为直接的选择。
因此,从效率、便利和专业性的角度考虑,实践中招标人开展必须招标项目通常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三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整体情况来看,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直接规定招投标代理服务合同必须进行备案或审批的法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仅在个别情况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
住建部仅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89号)第4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要提交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北京市在对具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中,提出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应当备案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指出:“(十二)严格落实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本市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须报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应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同样指出:“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虽然,京建法[2011]12号文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中被修订,取消了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表述,但是,京政办发[2011]46号仍然有效,而且北京市网上政府服务大厅市住建部门的办事指南中仍然包含“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因此,关于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的判断,需要根据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规范性文件来判断。以北京为例,因施工、监理、设备采购招标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将该合同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四示范文本,参照还是适用?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大量的示范文本,范围涵盖了工程施工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劳务分包、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事项。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另行约定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缔约自由,享有自由签订合同,确定合同内容的权利。示范文本的制定部门在发布示范文本时也会指出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如果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因存在合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程序,申请人需要将相关合同作为申请材料提交相关部门,此时,相关部门通常会审查当事人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比如说,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备案审查人员经常会本着平衡发承包双方利益的原则,认为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对承包人不公平,而不予备案。如果经办人员对此提出异议,将可能导致申请人该项程序无法顺利开展,延误项目进程。
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如果项目合规开展需要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备案等程序,或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文件的,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宜优先考虑使用示范文本。
就招标代理服务合同而言,完成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责任人是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方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但是,委托方应当关注在部分招标项目中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将作为其他审批/备案程序的材料向有关部门提供。以北京市为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采购招标的工程在完成招投标后的书面报告程序中,如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综上,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施工、监理、采购招标的工程,或者仅就代理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合同文本。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 ,我们在进行合同审查之前先要搞清楚招标代理服务是什么、招标项目是否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等等问题,在这些方面的问题都有了确切答案之后才算做好了审查工作。